原告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三组村民小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23号

原告: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崔京爱,该所主任。

被告: 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三组村民小组。

负责人:牟敦彩,该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三组村民小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富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共计2450元,由原告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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