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文镐诉被告郭威、崔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47号
原告:崔文镐,男,1966年7月2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郭威,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崔日,男,1964年4月3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镐诉被告郭威、崔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文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文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原告已预交14820元),由原告崔文镐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