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知军诉被告曲文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刘知军,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曲文祥,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知军诉被告曲文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知军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知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共计525元,由原告刘知军负担。
助理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