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长云诉被告韩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60号

原告:裴长云,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韩小涛,男,成年人。

本院在原告裴长云诉被告韩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长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2.5元,共计762.5元,由原告裴长云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金明浩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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