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长云诉被告韩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60号
原告:裴长云,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韩小涛,男,成年人。
本院在原告裴长云诉被告韩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长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2.5元,共计762.5元,由原告裴长云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金明浩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