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今顺诉被告郑顺玉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73号
原告:金今顺,女,朝鲜族,1934年8月17日出生, 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韩红子,女,朝鲜族,1957年2月1日出生,住址: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郑顺玉,女,朝鲜族,1933年7月6日出生,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全福顺.女,朝鲜族,1938年2月28日生,住址:延吉市北山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今顺与被告郑顺玉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今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今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今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今顺负担。
审判长 金钟浩
审判员 徐丽华
审判员 冯喜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莲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