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寇博文诉被告寇爱峰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312-1号
原告:寇博文,男,汉族,2009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和龙市。
法定代理人:陶红(原告母亲),女,汉族,1984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张云,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爱峰(原告父亲),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公园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博文与被告寇爱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寇博文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寇爱峰名下的延吉市XXX小区,延房权证字第XXX号,产籍号XX-XX-XXX,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寇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寇爱峰名下的延吉市XXX小区,延房权证字第XXX号,产籍号XX-XX-XXX,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二.冻结原告法定代理人陶红名下的和龙市XX街X-X-X号,房权证和字XXX号,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莲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