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德权诉被告高玉龙之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321号

原告:高德权,男,满族,1975年10月27出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高玉龙,男,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权诉被告高玉龙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权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德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德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德权负担。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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