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齐祥诉被告延边远大工贸有限公司、赵宇龙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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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0: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348号

原告:温齐祥,男,汉族,1938年5月25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延边远大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范晓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宇龙,该公司厂长。

被告:赵宇龙,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齐祥诉被告延边远大工贸有限公司、赵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齐祥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齐祥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齐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温齐祥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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