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昌远诉被告马景荣、金龙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604号
原告:李昌远,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马强震,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景荣,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忠华,男,汉族,现住延吉市,系被告丈夫。
被告:金龙洙,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远诉被告马景荣、金龙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李昌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昌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昌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共计50元,由原告李昌远负担。
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