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昌远诉被告马景荣、金龙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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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0: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604号

原告:李昌远,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马强震,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景荣,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忠华,男,汉族,现住延吉市,系被告丈夫。

被告:金龙洙,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远诉被告马景荣、金龙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李昌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昌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昌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共计50元,由原告李昌远负担。

  

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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