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英淑诉被告金莲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99-1号

原告金英淑,女,朝鲜族,1951年1月23日出生,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金莲淑,女,朝鲜族,1943年8月19日出生,住延吉市北山街。

原告金英淑诉被告金莲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金莲淑名下在交通银行工资卡帐户(XXXX)内的工资854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金莲淑名下在交通银行工资卡帐户(XXXX)内的85400元。

二、冻结金英淑名下位于延吉市,面积为51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

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如原告需延长保全期限,则应在此次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朴艺花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99-1号

延吉市房产局:

我院在审理原告金英淑诉被告金莲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

冻结金英淑名下位于延吉市牛市街11-7-8、幢号121、房号2-5-1、延房权证字第150882号、面积为51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

保全期限一年,如原告需延长保全期限,则应在此次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附:裁定书1份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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