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科明诉被告张艳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179号

原告:李科明,男,汉族。

被告:张艳玲,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明与被告张艳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科明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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