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黎诉被告姜龙生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361号
原告:王晓黎,女,汉族,1984年2月19日生,住址:安图县。
被告:姜龙生,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黎诉被告姜龙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黎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黎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