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黎诉被告姜龙生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361号

原告:王晓黎,女,汉族,1984年2月19日生,住址:安图县。

被告:姜龙生,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黎诉被告姜龙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黎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黎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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