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文学诉被告崔笑花、崔世天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88号
原告:林文学,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崔笑花,女,朝鲜族。
被告:崔世天,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学诉被告崔笑花、崔世天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学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林文学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金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