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文学诉被告崔笑花、崔世天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88号

原告:林文学,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崔笑花,女,朝鲜族。

被告:崔世天,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学诉被告崔笑花、崔世天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学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林文学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金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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