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文勇与被告李晓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62号
原告:崔文勇,男,1983年8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李晓刚,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勇与被告李晓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文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文勇承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朴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