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天娇诉被告张金芳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5号

原告:左天娇,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张金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左天娇诉被告张金芳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天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天娇负担。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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