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顺诉被告李成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19号
原告:李玉顺,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成浩,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顺诉被告李成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2500元),共计1250元,由原告李玉顺负担。
助理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