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粉善诉被告田英顺、南美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985号
原告:曹粉善,个体工商,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田英顺,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南美福,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粉善诉被告田英顺、南美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处于公告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