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卓玲诉被告彭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35号
原告:李卓玲,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法定监护人:李沛军,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彭益林, 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玲诉被告彭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东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卓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被告彭益林负担。
审判员 张念德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