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卓玲诉被告彭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35号

原告:李卓玲,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法定监护人:李沛军,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彭益林, 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玲诉被告彭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东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卓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被告彭益林负担。

审判员  张念德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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