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成国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65号
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雷,公司客服主任。
被告:丁成国,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广源居。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成国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朴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