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崇刚诉被告李桂茹、关玉青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5号

原告:赵崇刚,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守国,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茹,成年人,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关玉青,成年人,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刚诉被告李桂茹、关玉青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崇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崇刚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崇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赵崇刚负担。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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