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虎山诉被告沈东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937号

原告:方虎山,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方明,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沈东珍,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虎山诉被告沈东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但有关鉴定部门提出考虑原告损伤的实际情况不能及时进行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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