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振武与被告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91-1号

原告:董振武,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局子街5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映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延波 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宝利,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振武诉被告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振武对其要求恢复原状的标的物是否享有使用权,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黄善姬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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