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洪奎诉被告延边泓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365号
原告:吕大伟,现住址延吉市。
被告:王发君,现住址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王贵娟,现住址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 中,因本案处于公告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