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道哲诉被告南竹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340号

原告:金道哲,男,朝鲜族,1954年8月13日生,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南竹松,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道哲诉被告南竹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道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竹松负担。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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