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铉成诉被告金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86号
原告:申铉成,男,1961年12月29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金虎哲,男,成年人,朝鲜族,延吉市检察院干部,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铉成诉被告金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铉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铉成负担。
审判员 黄善姬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韩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