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席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马云霞、李凤琴之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35号

原告:高席,男,朝鲜族,1982年6月4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地址:延吉市。

负责人:凌广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马云霞,女,汉族,1960年5月1日生,住址:延吉市。

第三人:李凤琴,女,汉族,1936年2月6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席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马云霞、李凤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席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席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席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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