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步恩与被告延吉市美好家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79号

原告:毛步恩,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美好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延吉市。

负责人:王才,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云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步恩与被告延吉市美好家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步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步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共计525元,由被告毛步恩负担。

审判员  张念德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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