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成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2855号

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进学街。

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吕成学,男,朝鲜族,1978年2月17日生,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成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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