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洪林诉被告马义虎、肖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439号

原告:杜洪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

被告:马义虎,男,汉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肖志伟,男,汉族,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林诉被告马义虎、肖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洪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605元,由原告杜洪林负担。

审 判 长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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