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万卓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78号
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龙进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被告:洪万卓,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洪万卓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善姬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