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鹏诉被告赵龙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122-1号
原告黄鹏,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赵龙吉,男,朝鲜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延吉市。
原告黄鹏诉被告赵龙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赵龙吉名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赵龙吉名下车牌号为吉HUXXXX号奇瑞车的车籍。
二、冻结黄鹏名下位于延吉市,面积为22.77平方米车库的产籍手续。
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二年,如原告需延长保全期限,则应在此次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朴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