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延民初字第3344号
原告: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金成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龙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永红,该公司职员。
被告: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葛成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女,1963年12月25日生,教师,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20203196312250024。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5.00元,减半收取11617.50元(原告已预交150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00元,共计11697.50元,由原告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勋波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莲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