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延平诉被告侯文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49号
原告:崔延平,男,汉族,1953年2月23日生,住址: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侯文忠,男,53岁,汉族,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延平与被告侯文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延平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延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延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崔延平负担。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莲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