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合立诉被告曹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姬合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曹英爱,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合立诉被告曹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合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姬合立负担。

审判长  张念德

审判员  姜慧娟

审判员  崔 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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