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昌龙、赵顺今诉被告延边金华城经贸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15-1号

原告:吉昌龙,男,朝鲜族,现住和龙市。

监护人:裴贞子,女,朝鲜族,现住和龙市,系原告吉昌龙的母亲。

原告:赵顺今,女,朝鲜族,现住和龙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金云鹤,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焦成栋,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边金华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昌龙、赵顺今诉被告延边金华城经贸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相关证据在刑事案件卷宗内,该刑事案件尚在死刑复核阶段,无法查阅其中相关材料,故被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姜慧娟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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