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兴植诉被告李学哲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黄兴植,男,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学哲,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植诉被告李学哲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植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兴植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兴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兴植负担。

审 判 长  朴昌海

审 判 员  金 贤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单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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