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贵田诉被告徐先礼、段明忠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89号

原告:冷贵田,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海英,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先礼,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段明忠,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贵田诉被告徐先礼、段明忠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贵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冷贵田负担。

审判员  姜慧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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