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孝忠诉被告李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81号

原告:李孝忠,男,汉族,1935年12月14日生,住址: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李君,男,汉族,1955年9月10日生,住址:延吉市北山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忠诉被告李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孝忠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孝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李孝忠负担。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 六月 八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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