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清子与被告朴正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17号

原告:朴清子,女,1941年6月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兴华委。

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正允,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清子与被告朴正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朴正允被疑罪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车秀英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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