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家凤与被告孙文岐、刘美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40号

原告:吴家凤,女,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孙文岐,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刘美娜,女,1989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凤与被告孙文岐、刘美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家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给原告吴家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秀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朴艺花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