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皓诉被告南春山、赵英花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黄皓。

被告:南春山。

被告:赵英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皓诉被告南春山、赵英花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皓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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