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燕诉被告王淑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06号

原告:张燕,女,汉族,1986年9月3日生,住址: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孙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云,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生,住址:延吉市进学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王淑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燕负担。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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