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丽泉、姜艳艳诉被告武继东之间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延民初字第4580号

 

原告:孙丽泉,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生,现住和龙市。

原告:姜艳艳,女,汉族,1987年9月11日生,现住和龙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强,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继东,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生,现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泉、姜艳艳与被告武继东之间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继东对本案诉争房屋另行提起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故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金钟浩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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