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光柱诉被告贺文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770号

原告:李光柱,男,朝鲜族,1981年2月1日生,住址:延吉市小营镇。

被告:贺文飞,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址:延吉市河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柱诉被告贺文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柱负担。

审判长  崔 仑

审判员  金 贤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 六月 八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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