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崇泷诉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797号

原告:许崇泷,男,汉族,1988年4月17日生,公务员,现住延吉市站前街。

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吉市延龙路。

法定代表人:张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崇泷诉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崇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62.5元,由原告许崇泷负担。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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