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虎哲诉被告赵立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29号

原告:李虎哲,男,朝鲜族,1978年2月25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赵立伟,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哲诉被告赵立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虎哲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虎哲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虎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150元,由原告李虎哲负担。

审判员  贾本华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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