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明淑诉被告张延花、张美花、张红花、张艺娜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6号
原告:文明淑,女,朝鲜族,1938年1月1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张延花,女,朝鲜族,1961年7月21日生,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张美花,女,朝鲜族,1963年12月29日生,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张红花,女,朝鲜族,现住美国。
被告:张艺娜,女,朝鲜族,1986年7月4日生,现住韩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明淑诉被告张延花、张美花、张红花、张艺娜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明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文明淑负担。
审判长 朴昌海
审判员 金 贤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 七月 一日
书记员 许莲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