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肿瘤医院诉被告鞠伟之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72号

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肿瘤医院,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全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陆树俭,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肿瘤医院诉被告鞠伟之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肿瘤医院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肿瘤医院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肿瘤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13元),由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肿瘤医院负担。

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继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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