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清泉诉被告顾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49号

原告:崔清泉,男,1951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身延吉市。

被告:顾洪岩,女,成年人,现住吉林身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清泉诉被告顾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清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崔清泉负担。

  

审判员  黄善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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