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清泉诉被告顾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49号
原告:崔清泉,男,1951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身延吉市。
被告:顾洪岩,女,成年人,现住吉林身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清泉诉被告顾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清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崔清泉负担。
审判员 黄善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