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春姬诉被告陈德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17号

原告:李春姬,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陈德胜,男,汉族,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姬诉被告陈德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姬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原告已预交925元),共计462.5元,由原告李春姬负担。

  

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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